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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停业!严禁哄抬物价,多地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编辑:毛云 中国食品安全网 2023-10-14

疫情以来多地哄抬物价情况散发,77元一棵的大白菜、涨幅超过111%的西兰花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也给疫情防控带来了阻碍。近日,上海、江苏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曝光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行为。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上海

🔴案例一: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上海青”销售价格由之前的7.98元/500克上调为15.98元/500g,其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某食品店哄抬价格案

近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对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于2022年3月30日以40元/包的价格销售相关面类食品,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其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王某未明码标价案

日前,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王某在曲阳菜市场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已阅读市场内张贴的《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且知晓销售的产品应当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仍然未明码标价销售黄瓜、芸豆、豇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潘某价格欺诈案

在上海封控通告发布后,潘某在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1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肖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近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线索对肖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现场价格公示牌上标示丝瓜的价格为11.8元/斤,而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销价为13元/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

4月1日,接举报反映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的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35号底层经营店招为“家常菜馆”的饭店,并在网络平台开设同店招的线上店铺,经营外送餐食服务。当事人从2022年3月31日17时18分开始至2022年4月1日17时20分,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高达10倍以上。在此期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共完成115笔配送订单,违法所得共计7466.2元。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督促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37331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

无锡

🔴案例一:某食品超市西兰花涨幅超111%

41日,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前往新吴区国际一花园的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西兰花售价为每斤20.9元,相比331日售价上涨111.1%,涨幅明显超出正常价格调整范围。

该超市经营者向检查人员表示,西兰花价格问题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并立即张贴公告退还差价。该超市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检查人员对超市经营者进行了政策法规宣贯,要求其完善价格管理,并对该超市立案查处。


三亚

🔴案例一:联某某、王某某哄抬物价案

42日,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对新鸿港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联某某蔬菜摊、王某某蔬菜摊涉嫌存在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行为。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上述两家主体立案调查,并对这两家主体违法行为拟分别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黎某某哄抬物价案

4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三亚第三农贸市场有人借疫情防控之机售卖高价蔬菜。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前往调查,确认涉事商家黎某某涉嫌借疫情防控之机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上述主体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万元。
多地发布指导意见,海南最高可罚500万元
4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海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海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将被重罚,经营者串通价格谋取暴利情节较重的最高可罚500万元。经营者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罚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图片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上海、江苏等地就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3月25日,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场监管局称,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为了防止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民生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现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就有关事项发文提醒告诫全市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温馨提示

1、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2、疫情期间,经营者更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对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的要自觉维护市场稳定,严禁哄抬价格。

3、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遇加价出售、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人民网、上海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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